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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湖北某高校两名教师起诉学校索要百万元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获得法院支持,一审判决学校分别支付966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此次湖北高校教师起诉校方没有兑现科研成果奖励报酬,给学校上了一堂法制课,这提醒高校必须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也提醒高校教师要有保护自己成果的意识,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法院的判决,进一步明晰了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中的教师权益,对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利益、激励科研人员投身科研,是一大利好。

长期来,我国高校教师的科研成果转化,在教师和学校之间,一直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教师将成果交由学校实行转化,转化的收益,学校总以各种理由归为学校集体,教师收益较少;为获得收益,有的教师就用自己的科研成果开公司转化,但这分散教师的精力不说,也由于缺乏经营经验,而往往转化效果不理想。为此,理顺教师科研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关系,对推进高校科研及科研产业化,至关重要。法律对此应该有明确的说法。

为鼓励科研成果转化,今年22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今后,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将不低于50%,高等院校不再新办企业,校企可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人才。

拥有科研成果的机构,不能对自主决定转让成果,这显然已经不适合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也不利于科研成果有效转化为生产力——统计显示,我国科研成果有高达90%在通过项目验收后,束之高阁,这与科研成果自身的价值有关,也与科研成果转化机制不畅有关。而由高校自主决定转让科研成果,首先必须解决是由科研人员自己去转让,还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操作的问题。

如果由科研人员自己负责转让,那么,很可能由于科研人员的不专业,导致转让的低效率,同时,也耗费科研人员的时间。以前,我国高校在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时,鼓励教授、科研人员用自己的科研成果下海成立公司,这貌似十分直接地让科研成果迅速产业化的举措,但却由于教授、科研人员并不善于经营,而导致成功的校企并不多,而且,教授的精力也被分散,不能再专心投身研究,产出新的成果,另外,也由于产权不清晰,出现教授究竟是在为学校服务,还是在为自己挣钱的争议。

这就需要大学在推进成果产业化时,对教授的权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外大学的的做法是,科研成果的产业化由专业的机构负责,而不是由教授负责,如果用教授的科研成果,成立企业,可以允许教授以顾问的身份,在企业里工作两年,但两年之后必须做出选择,是继续在企业,还是回到学校。在企业期间,由企业负责教授的薪酬。按照我国的意见,今后高校不再新办企业,因此,科研成果的转化,将由专业的机构负责,而不是由教授去创办企业。

而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草案还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允许单位可以自行规定、约定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定标准。从成果的产权归属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操作不当,就会出现争议,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是在转让过程中做手脚;二是校方借用强势地位,克扣下科研人员的奖励。

针对这两方面问题,就需要明确成果转让的程序,以及教师的收益。对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应该由学校委托(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由其来负责学校科研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在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时,应公开招标,确保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而不能采取由学校直接组织机构或由科研人员直接负责的办法。与此同时,学校和教师要签订规范的转让协议,一旦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将科技成果转化,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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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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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著名教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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