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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连续公布“26个不得”禁令。包括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等等。

    这26个“不得”中,有相当部分是以前就发布过的招生禁令,只是再一次重申,比如,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这一禁令从2012年起就已发出,但是,部分高校并没有把这当一回事,而对于高校“违规”,教育部门也没有严惩。

    还有部分“不得”,是根据近年来的新形势、新情况新制订的,比如,“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这很明显是针对近年来曝出的老师篡改学生志愿,以及学校借“对口本科”招生违规招收学生等而制订的,这也体现了监管的与时俱进,可也令人困惑,是不是新出现一个违规现象,就要用一个“不得”来约束?如此发展下去,“不得”清单还会越列越长。而“不得”的条文越多,某种程度表明,多年来教育部门发布的招生禁令,并没有令行禁止,反而又出现了新的违规手法。

    我国招生过程中的乱象,大致与三方面因素有关,一是招生权力滥用,如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二是招生中的利益交易,如中学老师收取招收学校的好处篡改学生志愿;三是考试招生制度的弊端,如学校有招收优质生源的意识,想用国际上惯用的奖学金吸引考生,但在我国的集中录取制度之下,这反而可能破坏招生秩序,侵犯学生的权利。对于这些乱象,不可能靠一纸禁令解决,而必须从遏制权力,铲除既得利益,改革招考制度等多方面着手。

    对于招生政策的制定,不应该就由行政部门主导决策,而应该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在制定政策时必须充分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将民意纳入决策程序。现在政策就由地方政府教育考试部门制定,因此,政策的制定颇为随意,虽有上级部门监督,但这种监督与来自民主决策的监督,是不一样的。假如上级部门也有具体的招生利益,来自上级的监督,就形同虚设。近年来,各地高考加分泛滥,就因加分政策决策权掌握在行政部门,而针对闹得沸沸扬扬的高考加分造假丑闻,处理时总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这也让各地对上级部门的“禁令”并不那么敏感。

    高校的招生事务也不应该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而应该由独立的招生委员会负责。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我国各高校要成立由校长牵头的招生工作小组(委员会),这与成立校长权力不能干涉的独立的招生委员会,正好相反。只有行政权力不得干涉招生,招生才可能摆脱利益纠缠,否则,行政领导可以干涉招生,招生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充斥着利益交换。如果这一土壤不变,那么,限制一种违规行为,在这一土壤上会生出另外的违规行为。维护招生秩序,发布禁令很重要,比发布禁令更重要的是铲除滋生潜规则、招生腐败的土壤。像教育部的禁令规定,“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那么,学校不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而是在进校一个月或者两个月之后更改专业,不就不违规了?另外,高校还可避开高考录取这一众人关注的“关口”,利用转学政策,让有权势背景的学生从录取分数低许多的高校转入好的高校,湖南前不久曝出的研究生违规转学事件,并不仅仅发生在这一所学校,也不仅仅发生在研究生转学中。

    总体看来,在目前教招考一体化的考试招生制度之下,行政主导的色彩过浓,依靠行政监管来消除招生腐败,只是进一步强调行政权威,治标而不治本。更重要的是,在所有的“不得”之下,学校的招生自主权,也就少得可怜,而如果在招考分离、学校自主招生制度下,有不少“不得”是完全可行的,比如学校自主调整招生计划,学校用奖学金吸引优质生源——— 在国外大学录取中,一名学生可以获得多所大学录取通知书再选择大学,因此,奖学金是选择学校的重要因素之一——— 学校按自己的招生标准评价、录取学生,而不采用单一的分数标准,在多元评价体系中,统一测试分数高而其他能力、素质不高的学生完全可能被学校拒录,而不是学校必须录取。

    我国教育规划纲要,早已给出治理招生腐败的答案,该纲要提出高考改革的原则是“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必须按照这一原则,“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相比发布“不得”禁令来说,依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高考改革目标放权推进改革,构建新的招考秩序,是教育行政部门更应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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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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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著名教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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