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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是华东理工大学研二的学生,5天前,他在上海一家工厂的爆炸事故中不幸遇难,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记者调查发现,李鹏的导师张建雨持有事发工厂的股份。李鹏家人及同学介绍,张建雨在上海、浙江等地投资有多家工厂,之前,他曾多次安排学生在这些工厂进行商业研究或实习。新京报5月28日)

对此,华东理工大学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张建雨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学校正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并指出,2007年,学校便明确规定,教师不允许在校外企业进行实质性兼职,个人也不能作为法人开办公司。“张建雨做这种事情,是瞒着学校和学院的。张建雨责任的认定要等待工作组最后的调查结果,如果他确实有违法违纪的情况,学校绝对不包庇。”

该校的回应明确的了一个基本事实,即教师个人不能作为法人开办公司。这避免了舆论对教师是不是可以在外开办公司的争论、纠缠。但需要追问的是,为何直到事发,学校都对此没有任何察觉?难道相关的规定只是一纸空文,教师只要“瞒”就可以“瞒”住?另外,这起事件,再一次警示高校,应该明确导师使用导师职权的规范,不能利用导师职权,把所带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为自己的项目(或者公司)打工,压榨学生、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

近年来,有关学生把导师称为“老板”,“老板”导师把学生作为打工仔,甚至为长期廉价使用学生劳动力,而故意不让学生按期毕业的新闻时有曝光。舆论也一直呼吁高校应该纯净导师和学生的关系,要明确导师布置给学生的任务,一定要与学生所攻读的学位论文研究相关,不能布置不相关的、对学生攻读学位无益的任务。在欧美大学,学校鼓励教授创新、发明,但却对教师在公司兼职和开办公司有明确规定,教师可在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创办的公司担任顾问两年,但之后必须做出选择,要么回校当教师,要么去企业;导师也对自己所带的研究生进行求学经费资助,但是,导师是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布置学生做与攻读学位无关的事的,导师如果布置不相关的任务,将不属于导师职权范围,学生是否愿意做,要听学生意见,导师要按有关劳动法规定给学生合法的报酬。

但是,我国却很少有高校对此进行明晰。这有诸多原因。目前高校对教师的考核,还是资源导向,导师能拿到多少课题、项目、经费,是重要的考核指标,教师能完成考核指标,学校对教师的其他表现,也睁只眼闭只眼,包括是否在校外兼职,是否办公司,像这起事件中,学校是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兼职、经商的,可是,这名导师在外开办公司,给学生的感觉是“更像一个商人,不太关注学生的利益”却未见学校查处,与之对应,学生也得为导师的项目、课题“服务”,项目多、课题多的导师,在学校里是“红人”,而把学生作为“打工仔”的现象就更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办学变得十分功利,理清导师布置给学生的任务,哪些是导师职权范围内的,那些是越权的,就比较困难。尤其是,我国没有规范的导师伦理委员会,学生可以针对导师超出职权的行为,提起申诉,然后由教师伦理委员会,对导师履行导师职权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师违背导师伦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由于导师职权缺乏监督,学生没有维护自身权利的合法渠道,导致学生相对于导师,就处于弱势。一些导师可以利用导师职权要挟学生。

甚至在有的高校,还出现学生因忍受不了导师的“盘剥”,提出更换导师,可是,这合理的诉求却很难得到积极回应,只要这名导师不同意更换,其他导师就不太可能接收这名学生,而且,提出更换导师的学生,还会被议论处理不好导师关系。考虑到如果更换不成功,影响到自己的学业、学位,一些被侵权的学生,只有忍气吞声,这也助长导师的气焰。

这是极为不正常的导师和学生关系。这扭曲了师生关系,也败坏教育和教师的形象,影响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对此,应该调整由学校行政部门制订教师考核标准、实施教师考核的方式,对教师进行同行评价,从关注教师获得多少资源,到关注教师的真实教育贡献和学术贡献。与此同时,要建立对教师职权的监督机制,在学校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中,成立独立的教师伦理委员会,对教师在教育和学术活动中,违反规定、侵犯学生权利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这样的管理、评价、监督体系,才能规范导师的职权,也才能让导师和学生关系回归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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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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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著名教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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