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了“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两项内容。这意味着,民办高校校长由民办学校自主聘任,不再需要报审批机关核准。(京华时报11月28日)
这是值得肯定的行政放权行为,有利于落实和扩大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但是,在政府部门放权的同时,要让民办高校选拔任命懂教育、懂教育管理、有教育情怀的校长,还必须督促民办高校完善现代治理,真正发挥民办高校董事会的作用,而不能把校长任命变为举办者(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单方面的事,这样任命的校长只对学校投资方、举办者负责,而不对教育、师生负责。只有完善民办高校董事会,由董事会选拔、任命校长,校长对董事会、师生负责,才能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让民办高校摆脱举办者“家长式”治理。
我国行政部门要审批民办高校任命的校长,一度也有这样的考虑,行政机关担心举办者不经董事会(或架空董事会),就由“老板”拍板选任校长,这样选任的校长或能代表举办者的利益,但是,却可能忽视教育的规律和师生的利益,甚至可能根本不懂教育。但是,行政审批只能核查校长侯任者的背景,却无法真正站在学校师生角度进行评价,而且,这种行政审批,其实给民办高校新增了不必要的行政管理,举办者为应付行政部门审批,只会关注候选者的身份,而非治校能力,概而言之,行政审批民办高校校长,很难解决民办高校校长“家长式”任命问题,同时又增加了学校的行政化倾向。
在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部门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审批是大势所趋。但在取消行政审批的同时,必须提高学校的现代治理能力。具体到民办高校,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确定的民办学校治理结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我国相当数量的民办高校,虽然成立了董事会,但董事会只是摆设和工具,学校的重大办学战略决策,根本不由董事会做出,而是由投资、举办者做出,出现这种情况,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董事会的成员代表不广泛,包括董事会中规定的教师代表,并非教师选举产生,而是由举办者指定;二是董事会并不独立运行,而是受举办者领导,这把民办高校的管理,变为举办者领导的董事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就是举办者说了算。这和公办学校,由举办者领导办学完全类似。本来,舆论普遍认为,靠民间资金举办的民办高校,办学会更具活力,但现实表明,如果没有现代治理结构,公办学校的问题,在民办学校一样存在。
在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以后,如果不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很难避免权力被滥用的问题。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应该按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制订大学章程,明确举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责关系,明确大学董事会的产生和运行机制,赋予董事会最高的办学决策权力——举办者只是董事会的一员,在董事会决策中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最终决策必须由董事会做出,另外,教育和学术事务的决策,必须由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负责,不能由行政越权去干涉学科设置、课程设置、教师评价等教育与学术事务。这也是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极为重要的内容,关系到这一轮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能否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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