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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通信评审工作近日结束,选出初步候选人157位。今年是中科院院士制度改革后首次进行院士增选。按照新的规则,院士遴选渠道较过去“收紧”,只有院士推荐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两种渠道,减少了非学术因素干扰;“谢绝”处级以上官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增加了“终选”机制,今年的新当选院士将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院士投票产生,将考察候选人在更广学术范围内的认可度。


这些措施,是有积极价值的。减少非学术因素干扰,是院士制度改革,恢复院士学术味的关键所在。近年来的院士增选,一直遭遇社会质疑,一个重要原因是院士增选受行政化和利益化因素影响,存在院士出官,官出院士的现象,院士作为最高学术荣誉的荣誉受到严重影响。谢绝“处级”以上官员参选迈出了重要一步。


但是,这不意味着院士评审就全面摆脱了行政和利益因素的干扰。在具体评审过程中,院士评审必须坚持学术原则,不然院士变“院仕”的问题还会存在。新规谢绝了处级以上官员参选,这主要针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干部处级以上领导,并不涉及事业单位中有一定行政级别(或享受行政级别待遇)的领导,比如高校的校长、副校长、院长系主任和科研院所的领导,而从过去多年院士遴选的结果看,当选者有80%都在高校、科研机构有行政头衔,其中有相当比例为高校“校座”,这是被公众吐槽的重要“槽点”。


其实,高校和科研机构的院长、所长、实验室主任,等等,本来就应该是学术色彩很浓的岗位,不应该有所谓行政级别,有这些头衔者,如果学术贡献突出,当选院士也无可厚非。可是,在我国,目前高校和科研机构是有行政级别的,部分985高校的校长有副部级别,而高校的院长,也被作为处级干部对待,如此一来,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术机构负责人当选院士,都难消除行政化质疑,因为高校和科研机构整体存在行政化的问题。


这就需要在推进院士制度改革的同时,推进事业单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去行政化改革,要取消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行政级别,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现代科研制度,在大学办学和科研管理中,减少行政因素的干扰,尤其是避免行政通吃。针对高校和科研机构在以往院士推荐环节中存在的“跑要”问题,新规限制了推荐渠道,但是,如果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行政化问题不解决,推荐渠道的限制,只是形式上调整,由院士提名推荐和由学术团体推荐,都可能还是受行政因素影响,只是把以前的行业、部门提名,转交給学术机构而已。——甚至提名的学术团体,也存在行政化的倾向,对学术团体进行去行政化改革,也是当前学术管理和评价改革的重要内容。


就是中科院和工程院自身也需要进一步改革。为防患院士增选中再出类似烟草院士的丑闻,两院在增选院士时都增加全体院士投票的“终选机制”,这会起到一定的审查作用,但鉴于不同院士的学术研究内容、方向不同,不同学科、专业的院士对另一学科很难发表权威学术意见,因此,这种审查不会是学术能力和贡献的评价,而只是学术伦理和道德层面,而对院士候选者进行学术伦理审查,这应该是两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两院内部应有独立的学术机构负责院士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对违反学术道德的院士进行独立的调查这、处理。

更重要的另外一方面问题是,目前的院士制度改革,还没有触及院士利益化这一实质。我国院士增选和管理,之所以近年来频出丑闻,与院士利益化有十分紧密的关系,当选院士不但是学者本人的荣誉,还是学者所在机构的政绩,另外,院士不只是学术头衔、学术荣誉,还有与之挂钩的各种利益,以至于一旦当选,就在退休前一直处在学术权力最高端,享有学术特权,这对学术的自由、平等竞争是很严重的伤害。在利益因素诱惑下,出现部门、单位包装院士、公关院士评审,院士个体在当选后,在项目立项、学术评审中拥有高人一等的话语权,以及院士四处兼职拿高薪等一系列问题,国家都采取了一定措施治理,诸如提出院士退休制度,推进院士年轻化,但是,由于院士利益化,这些措施所能起到的效果有限。在欧美国家,学者当选院士,仅仅是荣誉,根本没有任何挂钩的利益,院士在各种学术活动中,没有高人一等的特权,因此,院士评审就是纯粹的学术活动,没有行政和利益等非学术因素干扰,这保持了院士头衔的纯洁性,也让院士制度真正发挥激励年轻学者追求学术理想的作用。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以去利益化为重点,深入推进院士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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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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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著名教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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